註冊及活動報名方式,請參詳附件手冊。

pdf檔4_使用者註冊登入
僑居國外國民,符合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,得申請華僑身分證明書:
(一)居住於有永久居留制度之國家或地區,具備下列條件者:
1、 取得僑居地永久居留權。
2、 在國外累計居住滿4年。
3、 在僑居地連續居住滿6個月或最近2年每年在僑居地累計居住8個月以上。

(二)居住於無永久居留制度,或有永久居留制度而永久居留權取得困難之國家或地區,具備下列條件者:
1、 取得僑居地居留資格連續4年,且能繼續延長居留。
2、 在國外累計居住滿4年。
3、 在僑居地連續居住滿6個月或最近2年每年在僑居地累計居住8個月以上。

(三)現在或原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,自臺灣地區出國,在國外合法連續居留10年並在僑居地合法工作居留4年以上,且能繼續延長居留者。 

註:前述永久居留權取得困難之國家或地區及其居留資格之認定,由僑務委員會與外交部會商後每年定期公告之。

具有我國國籍之證明文件,是指下列各款文件之一:
 (一)戶籍資料。
 (二)國民身分證。
 (三)護照。
 (四)國籍證明書。
 (五)華僑登記證。
 (六)華僑身分證明書。但不包括檢附華裔證明文件向僑務委員會申請核發者。
 (七)父母一方具有我國國籍證明及本人出生證明。
 (八)歸化國籍許可證書。
 (九)其他經內政部認定之證明文件。

pdf檔僑務委員會「僑務活動報名系統」報名者註冊及報名作業
海外僑民申請華僑身分證明書,主要是作為返國行使各項權利義務的依據。僑務委員會為配合僑民在國內辦理投資、不動產買賣、遺產繼承、銀行開立帳戶、稅務、考試、入境居留等事宜之需要,而核發華僑身分證明書。

華僑身分證明書的核發對象,為僑居國外的國民。但具有大陸地區人民、香港居民、澳門居民身分或是持有大陸地區所發護照的人士,不能申請。